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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职业技术学院信息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信息化建设中心信息资产的管理,维护信息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易耗品、库存物资等。

固定资产是指信息化建设中心所有、使用的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含1500元),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价低于1000元,但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也视同固定资产管理。

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下,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下,或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下,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库存物资是指信息化建设中心除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外的其他信息资产。

第三条 信息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建全各项管理制度;进行信息资产核算;保管、使用、配置信息资产,提高信息资产的使用效益;实施信息资产产权管理,保障信息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 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和库存物资统一实行专人登记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信息资产按性质不同实行分类管理。

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信息化建设中心是信息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库存物资原则上实行“统一采购、集中保管、按需领用”的管理模式。

第六条 信息化建设中心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对信息化建设中心资产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对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库存物资等信息资产进行核算。

(四)对在用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信息资产进行登记,建立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及库存物资使用登记表。

(五)负责权限范围内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调拨、转让、报废、报损等的审批。

(六)负责信息资产清理盘点,及时查明毁损、报废的原因,并办理报批手续。

(七)编制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采购预算。

第三章 信息资产的增加和计价

第七条 增加信息资产,要编制购置计划,列入当年预算。对技术含量高及贵重的设备,要进行项目论证。

第八条 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信息资产采购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但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信息资产采购应参照政府采购程序执行。

第九条 增加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按购建、无偿调入、盘盈和其他4种方式填报审批、验收资料;增加低值易耗品应登记台帐。

第十条 增加库存物资,按购买、无偿调入、盘盈和其他4种方式填报审批、验收资料,并登记库存物资台帐。

第十一条信息资产计价方法:

(一)自行购买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按购买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二)购入、调入的信息资产,按买价、调拨价加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税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原有帐面值和改扩建发生的净增加值计价。

(四)接受捐赠,无偿使用的信息资产,按照同类信息资产市场价格估价。

(五)盘盈的信息资产,按重置价格计价。

(六)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可先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四章 信息资产的保管、领用及维护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使用人固定单一的,该使用人为保管人;使用人为多人的,中心负责人或其指定专人为保管人。库存物资由信息化建设中心指定专人保管。

低值易耗品、库存物资领用时领用人必须在台帐中进行登记,反映所领用资产的数量、用途等内容。

第十三条 保管人应维护所使用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库存物资的完好,发现有丢失被盗、毁损、短缺或其他不能正常使用情况的,应即时报告资产管理部门,其中对丢失被盗、非正常毁损的,保管人应作出详细说明。

第十四条 保管人发生变更的,应做好资产盘存、交接等工作,并进行保管人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信息资产对外出借的,应报经信息化建设中心中心领导同意。

第五章 信息资产的处置

第十六条 信息资产的处置分为盘亏、报废、报损、置换和其他5种方式。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

(二)经科学论证,确需淘汰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

(三)因单位分立、撤消、合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

(四)盘亏及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报废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

(六)根据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

(七)其他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

第十八条 库存物资的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的库存物资;

(二)因单位分立、撤消、合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库存物资;

(三)盘亏及正常损失的库存物资;

(四)其他需要处置的库存物资。

第十九条 信息资产处置须报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六章 信息资产的清理

第二十条 信息资产清理是指从实物管理的角度,对实际拥有的信息资产进行实物清理,并与固定资产账务、低值易耗品及库存物资台帐核对,确定盘盈、毁损、报废及盘亏资产。

信息资产清理由财务管理部门牵头,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配合。

第二十一条 信息资产清理的程序:

(一)对实际拥有的信息资产进行清点,并登记造册。

(二)将实物按品种、数量、型号等与固定资产账、低值易耗品及库存物资台帐进行核对。

(三)按照管理权限上报有关情况,并根据批复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信息资产清理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资产的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信息资产档案是指涉及信息资产形成及使用过程中的各种有关资料。包括:固定资产卡片、台账(固定资产 、低值易耗品、库存物资)、验收单;各类申报表、评估文件、技术鉴定报告书、有关部门文件、批复书、数据光盘等。

第二十五条 信息资产中的固定资产档案应从购入固定资产当年起,保管至固定资产处置后2年(不含当年)。数据光盘永久保管。

低值易耗品、库存物资登记台帐至少应保存5年。

第八章 责任

第二十六条 信息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都负有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信息资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院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追究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信息资产管理不完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 以各种名目和手段侵占信息资产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二十八条 信息资产管理使用中违规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信息资产重大损失,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信息化建设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6-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