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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职业技术学院人员离岗离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规范人员离岗离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网络与信息系统失密泄密事件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人员离职之后仍对其在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本单位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本单位承诺或负有保密义务的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的义务,直到该秘密信息成为公开信息,而无论离职人员因何种原因离职。

第三条 离职人员因职务上的需要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本单位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本单位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第四条 离职人员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本单位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都属于本单位的财物,包括记载着本单位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若记录着秘密信息载体是由离职人员自备的,则视为离职人员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本单位,本单位应当在离职人员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离职人员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验补偿;但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本单位将秘密信息复制到本单位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下离职人员无须将载体返还,本单位也无须给予离职人员补偿。

第五条 离职人员离职时,应将工作时使用的电脑、U盘及其他一切存储设备中关于工作相关或与本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信息、文件等内容交接给本单位相关人员,不得在离职后以任何形式带走相关信息。

第六条 本办法由信息化建设中心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6-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