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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职业技术学院网络安全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网络安全责任追究管理,保障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化建设中心为校园网信息的日常管理机构,管理网站的建立和信息发布。负责校园网的规划、建设、应用开发、运行维护与用户管理。

第三条 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实施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院成立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的网络信息安全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内网络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实行信息发布责任追究制度,所报送的一切信息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是真实有效的。凡因虚假、反动、色情等内容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报送者承担,如属个人因素影响信息发布工作,将追究责任。

第五条 各部门应设立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员,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网络信息及时更新,做到安全、真实、可靠。

第六条 网络管理员应定期更换管理员密码,及时注销无效用户;及时发现并处理网络安全问题。

第七条 禁止外单位人员单独接触网络和信息系统资源。

第八条 用户要加强安全保密意识,注意个人ID及密码的保密,不得与他人共用系统账号。

第九条 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制度: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制度;信息监视、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不良信息报告和协助查处制度;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十条 各部门应结合保密要求,制订计算机安全保密管理的具体措施,坚持“谁主管、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属于业务工作范围的信息,在发布前必须由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署同意意见并存档备案,然后由各单位信息管理员在办公网上发布。

第十一条 校园网上禁止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第十二条校园网上禁止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禁止盗用他人帐号、盗用他人IP地址。禁止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号。禁止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禁止不按国家和镇有关规定擅自开设二级代理接纳网络用户。禁止以端口扫描等方式,破坏网络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网站负责人将对帐号进行停用或注销:利用帐号进行违法活动的;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号;本人要求注销帐号的。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入网单位和个人用户,由信息化建设中心给予警告、停止有关设备入网、注销帐号、停止子网入网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如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信息化建设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6-12-05